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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顺利

1998-03-18 来源:光明日报 李军 黄宝印 我有话说

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批准在我国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开展试点工作,北京大学等八所院校从1996年开始正式招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和试办得到了高等院校、用人部门和国家政法部门的欢迎与支持。

为增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能力,使试点单位的地区布局更加合理,最近,国家又批准南京大学等五校为新增试点单位,使试点单位达到了十三个。并成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高等院校与法律部门的联系,推动法律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途径,努力推进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尽快提高我国现有法律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决定从1998年开始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培养对象为大学本科毕业,在法律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身心健康的现职法律工作者。招生采取组织推荐和全国联考的方式进行。最近,国家政法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工作的通知》,对推荐报名工作做了部署。经推荐报名者,参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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